企业保障-车险

机动车车身损失保险


适用对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或者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等车辆。

承保风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个性化需求:
  客户既可以根据车辆的不同选择合适的险种,也可以根据营业性质选择投保。特别是,客户可以自由组合附加险来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选购的险种有很多,如: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盗抢保险、机动车提车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新车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等保险。



注:本网站的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适用对象:
  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等车辆。

承保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个性化需求: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它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以得到高额和全面的保障。可选择投保的保险有: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提车保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教练车特约条款、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法律费用特约条款等保险。



注:本网站的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